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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判非法處理廢棄物業者,伸張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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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7-09-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105年10月環保署聯合檢調警查獲雲林縣斗南鎮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合法再利用名義,大量收受紡織污泥、漿紙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實際上未依再利用程序作業,直接堆置、掩埋於承租之土地,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刑責,經雲林地檢署吳文城檢察官於106年3月偵結起訴,經審理後雲林地方法院重判實際負責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7209萬餘元。

本案東佶公司實際負責人吳讚樓承租土庫鎮崙埤段7筆地號土地及占用鄰地同段2筆地號土地,堆置廢棄物約6萬1,670公噸,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規定,另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等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查有申報不實情形,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已要求東佶公司進行後續清除作業。

環保署強調,事業廢棄物處理業者,應依申請許可事項妥善處理廢棄物,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環保署將會積極查辦,並處以重罰,同時也請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周遭環境或土地上有疑似載運或棄置廢棄物時,請立即檢舉通報環保機關前往查察,希望民眾與政府一起合作,共同守護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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