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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亂丟廢棄物案件 亦可向國道高速公路局或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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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12-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表示,為營造高優質的生活環境,各級環保機關全面加強街道垃圾煙蒂清理工作,並對重點區域如風景旅遊景點、海岸觀光地區及交通轉運站周邊環境等人潮聚集的地點,以攝影方式加強告發取締亂丟菸蒂、垃圾、檳榔汁渣行為,並鼓勵民眾舉發污染環境行為,希藉由全民力量,維護景點及周圍環境整潔,共同打造國際環保示範城市,並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近來,環保署多次接獲民眾反映,發現車輛駕駛人於國道上亂丟廢棄物或任意拋棄回數票收據造成國道髒亂。因國道是連接機場首要道路亦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其髒亂將會影響台灣極力發展之觀光事業,民眾若有發現國道上車輛亂丟廢棄物或任意拋棄回數票收據造成環境髒亂提出之檢舉案件,亦可向國道高速公路局或國道公路警察局提出檢舉。

環保署說明,對於國道上車輛亂丟廢棄物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行為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雖然廢棄物清理法在指定清除地區對於亂丟一般廢棄物之行為,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法定罰鍰額高於廢棄物清理法,故於國道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以裁罰,最少要罰3,000元。

至於檢舉方法,民眾可以用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國道高速公路局或國道公路警察局敘明下列事項:(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環保署呼籲,車輛行駛於國道上勿將垃圾隨意丟出車外,應將垃圾帶回家再行丟棄。於國道上任意丟棄垃圾不僅造成環境髒亂亦造成行車安全,更使維護國道清潔之人員曝露於高危險中,希望民眾能繼續多予配合,讓我們的環境達到「健康永續樂活化,超日趕瑞新台灣」的目標,舉手之勞將台灣躋身國際,迎向「超過日本、趕上瑞士」高優質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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