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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一次用飲料杯減量措施查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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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1-0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關消基會於今(2/10)日發布3品牌飲料店未提供自備環保杯優惠、14%門市未貼回收獎勵公告一事,環保署說明如下:

環保署說明,為減少使用一次即丟的飲料杯,於100年1月4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自同年5月1日生效。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應依公告規定,提供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優惠,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並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字樣,每字邊長至少2公分。未實施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的業者,應兌換飲料杯回收獎勵金每2個1元。

該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有364個品牌17,647家門市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為督促業者落實公告規定,該署持續動員各縣市環保局加強稽查,100年5月至12月共計稽查28,861家門市,其中840家不合格,不合格比率2.9%,經開立勸導單後已進行改善。另有關消基會發現部份業者將促銷飲品排除自備飲料杯優惠一節,該署重申,業者不得因促銷活動而取消提供消費者優惠。

環保署表示,針對消基會調查之不合格業者,環保署將查核地方環保機關過去稽查紀錄,對於有未落實之處將要求督導改進。並將請各地方環保機關進一步稽查,並針對其餘業者進行全面清查。經環保機關首次查獲不合格者,將開立勸導單並限期改善,再次違反公告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該署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告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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