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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促請高雄縣政府迅速主動紓處大寮空污求償事件,化解環保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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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預防與處理
98-01-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今日台灣時報刊登「大寮毒害賠償工業局應協調」之新聞,環保署特別提出說明。

環保署表示,公害糾紛處理法明確規定,由地方紓處、調處,中央裁決,逐級處理、分工合作的三階段程序。有關大寮空污求償事件之損害賠償協商,屬於公害糾紛處理範圍,高雄縣政府責無旁貸,應負起責任,儘速主動紓處,並適時輔導當事人依公害糾紛處理程序申請調處本案之糾紛賠償事宜,以化解環保紛爭。環保署基於政府一體,全力協助高雄縣政府妥善解決本事件,藉助所建立爭議各方推派專家成立的「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組」收集事證,釐清事實,協助紓處及調處研判,並將全力支援其作業所需。

環保署並表示,為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特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於81年2月1日公布施行。另為使地方政府能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87年6月3日特於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4條增訂第2項,要求直轄巿、縣(巿)政府應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並置召集人一人,於縣(巿)政府,由縣(巿)長兼任之;同時於第45條增訂第2項,明定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縣(市)政府定之。基此,高雄縣政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已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4條暨第45條規定設置「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在案,召集人現依法由楊縣長秋興兼任。

至於台灣時報報導內容「22年前林園事件由工業局主持」乙節,環保署表示,「林園事件」77年9月發生時,國內並未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且係因林園事件促成公害糾紛處理法立法之完成,整體時空背景及法令規定均不同,高雄縣政府不應開倒車,將本次事件處理等同比照。環保署並表示,如果「林園事件」當時國內已有公害糾紛處理法,該事件有關後續損害賠償協商,環保署亦會要求縣政府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由地方紓處、調處,中央裁決,逐級處理、分工合作的三階段程序,以化解環保紛爭。

針對高雄縣大寮鄉潮寮地區97年12月發生不明空氣污染事件,日前引發當地居民求償事件,環保署已函請高雄縣政府啟動依公害糾紛處理法成立,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之緊急紓處小組,儘速主動紓處。

目前,環保署查證報告出爐,本事件已進入公糾紓處程序,環保署希望相關賠償最好在縣府紓處小組協商時即可達成賠償和解。若事件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和解,亦由紓處小組適時輔導當事人依公害糾紛處理程序申請調處本案之糾紛賠償事宜。

環保署表示,高雄縣政府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係由楊縣長兼任,其他委員,亦由縣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達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具有公正、客觀性。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如調處未成,當事人亦可依公糾法規定,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申請決裁,而裁決委員會委員係由環保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

環保署表示,調處成立之調處書或裁決書,委員會均會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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