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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報載PLA不能回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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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11-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表示,為了節約自然資源,逐年減少以石油等耗竭性資源製成的包裝容器使用量,於96年公告規定量販店及超級市場應逐年減少塑膠類蛋盒、托盤及包裝盒的使用量,第一年及第二年減量率應分別達15%及25%。減量方式則包含商品裸賣及容器輕薄化,無法以上述方式達目標減量率者,再選擇改用塑膠以外替代容器。該政策目的係希望業者以裸賣或材質減重方式來減少對環境不友善的塑膠容器的使用。但業者因商品販售需求、食品衛生安全等因素,部分產品項目無法裸賣而改採其他替代材質包裝。該署澄清,並無報載所述以強制方式指定業者使用特定材質容器之情形。

有關日前報載生物可分解PLA容器摻進回收塑膠,影響資源回收體系乙案,環保署回應指出,該署已完成內部評估,擬依廢棄物清理法將生物可分解容器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以提升分類回收誘因,促使其妥善回收處理。

環保署說,目前PLA之用量每年約1,300公噸,遠低於目前已公告應回收塑膠容器每年回收量17萬餘公噸。然而少量的PLA混入塑膠回收體系,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該署已針對生物可分解容器的回收過程耗能、二氧化碳排放、回收處理成本及管道等面向完成內部評估,擬將生物可分解材質容器公告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並將於近期預告草案並公開徵詢各界意見。

環保署表示,垃圾強制分類規定民眾將垃圾分為廚餘、資源物及一般垃圾三大類,民眾可將PLA材質之容器,分類放置於資源物中,未來於公告回收後將規定標示適當之回收標誌,並提供回收業者適度的分類誘因,以達到PLA分類回收之目的,並避免混入塑膠類可能影響塑膠之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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