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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劣質豬油事件 使用過或廢棄的食用油將全面禁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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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10-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避免不肖業者進口的廢食用油混入國內食品用油,而進入食品供應鏈,戕害國人身體健康,環保署將採取嚴厲管制措施,公告禁止「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進口,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環保署說明,目前工業用混油、食品用油、飼料用油等油品多以海關稅則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申報進口,為避免有心業者假產品之名,行廢棄之實,進口廢食用油而產製成其他油類產品,供國人使用,而致危害國人健康,環保署將與各部會分工,將油品分流管理。進口油品依用途別,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關同意後,才能進口,其中屬環保署主管的「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則全面禁止進口。

另該署表示,後續將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協助於海關稅則1518節項下,新增「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的稅則號列及禁止進口規定,以作為海關人員邊境管理的依據。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7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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