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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訴願決定再度撤銷彰化縣政府駁回 臺化公司空污許可展延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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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11-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會]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彰化廠鍋爐汽電共生程序空污許可證展延案,遭彰化縣政府駁回展延申請,臺化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前經環保署於106年3月10日訴願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法的處分。

彰化縣政府106年6月重為處分,先以其核發臺化公司100年空污許可舊證,其中生煤成分不符環評承諾,故溯及予以撤銷;進而以舊證既經撤銷,臺化公司空污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案即失所附麗,駁回展延申請案。臺化公司不服再提起本次訴願案。

環保署訴願會認為彰化縣政府本次處分未循訴願決定意旨糾正其駁回臺化公司空污許可證展延申請案,即其審查過程有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理由不備等違誤。而其重為處分時,以臺化公司隱匿環說書或其提供資料出於不正確或不完全,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為由,進而將臺化公司舊證撤銷,並以舊證既撤銷展延即失所附麗,再度駁回臺化公司展延申請。其處分顯有違訴願法第95條訴願決定拘束力及第96條重為處分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之規定。

查彰化縣政府於核發許可時,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擁有十足之權限,非僅得依恃臺化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即應核發許可,尚需經彰化縣政府就其職掌權責範圍為實體之審查;又非臺化公司不提供資料或陳述,彰化縣政府即無法知悉環說書內容。是以該違法核發舊證係可歸責於彰化縣政府未盡職權調查之義務所致,所以訴願決定將彰化縣政府違法溯及撤銷舊證部分撤銷,另駁回展延申請所為之處分予以撤銷,並另為適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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