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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行的目標,務實精進空氣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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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7-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我國空氣品質標準(以下簡稱空品標準)現行為101年5月14日修正,將PM2.5年平均值及24小時值納入,以強化對於PM2.5之管制。環保署為促使我國空氣品質更進一步改善,現依據我國目前空氣品質現況與國際趨勢修正空品標準,規劃將懸浮微粒(PM10)之日平均值標準由原本125µg/m3加嚴為100µg/m3、年平均值由原本65µg/m3加嚴為50µg/m3;二氧化硫(S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0.25ppm加嚴為0.075ppm、年平均值標準由0.030加嚴至0.020ppm;二氧化氮(N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0.25 ppm加嚴為0.1 ppm、年平均值標準由0.050ppm加嚴至0.030ppm;鉛(Pb)空品標準改為三個月移動平均值0.15µg/m3

本次修正草案並未加嚴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值部分,環保署表示,世界衛生組織(WHO)雖於西元2005年提出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準則値(Air Quality Guidelines, AQG)—24小時值25微克/立方公尺(μg/m3)、年平均值10μg/m3,作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以降低細懸浮微粒對民眾健康之影響,但因沒有濃度閾值,故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之空氣品質準則值為風險相對低値。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同時指出,各國訂定空品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世界衛生組織亦提出3個過渡期目標,24小時值分別為75、50、37.5μg/m3;年平均值則分別為35、25、15μg/m3,供各國訂其PM2.5標準之參考。

美國於1997年提出細懸浮微粒空品標準,分別為24小時值65μg/m3,年平均值15μg/m3,於2006年將24小時值加嚴至35μg/m3,並於2012年將年平均值加嚴至12μg/m3。其PM2.5年平均標準由15μg/m3加嚴至12μg/m3,亦歷經15年相關管制策略之努力,實際上大多數州無法達到12μg/m3之標準。鄰近韓國於2015年實施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品標準年平均值為25μg/m3;新加坡尚未訂定細懸浮微粒空品標準,但訂定於西元2020年達成細懸浮微粒年平均値達成12μg/m3之目標。相較於亞洲鄰近國家及歐美國家,我國PM2.5空品標準在考量健康風險、污染現況、技術可行性及社會經濟等條件,更為嚴格。

細懸浮微粒(PM2.5)包括直接從污染源排放的原生性細懸浮微粒(PM2.5)與衍生性細懸浮(PM2.5)微粒。原生性細懸浮微粒(PM2.5)包括天然的海鹽飛沫、營建工地粉塵、車行揚塵、工廠及車輛直接排放的細懸浮微粒(PM2.5);衍生性細懸浮微粒是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與氨(NH3)等氣態前驅物在大氣中經過複雜化學反應形成。各地的污染源不同、排放的污染物種類與排放量不同,加上地形與複雜的氣象變化,皆會影響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的濃度與成分組成。

環保署指出,自104年推動清淨空氣計畫,至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持續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及前驅物管制減量工作,迄107年全國手動測站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統計為17.5μg/m3,已較106年18.3μg/m3、105年20.0 μg/m3、104年22.0μg/m3為佳,雖仍未達空品標準,但已顯示我國PM2.5空品標準年平均值15μg/m3實屬務實可行,且可透過相關污染管制作為,據以達成。

環保署強調,因PM2.5之形成亦有部份來自其前驅物質NOx、SOx,故於本次修正已加嚴NOx、SOx之標準,且在107年8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空污法第5條,已規定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空品標準,環保署將本於WHO對各國訂定空品標準的建議,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條件,務實檢討相關標準,以達到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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