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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藥廢容器回收管理,檢討修訂稽核認證作業規定—新增肥料廢容器容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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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9-08-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促使回收業及農民將肥料廢容器與農藥廢容器分離,環保署修正「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塑膠容器以焚化方式處理作業要點」附冊的焚化處理稽核認證作業相關規定,新增進入農藥廢容器處理業的肥料廢容器容許率為4%。

環保署表示,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以下簡稱農藥廢容器)每年回收量約1,000公噸。肥料廢容器雖屬一般廢塑膠容器,但目前多由農民使用後伴隨農藥廢容器一併回收處理。為導正肥料廢容器併農藥廢容器回收後焚化處理,而非進入一般廢塑膠容器回收處理體系再生之現象,新增進入農藥廢容器處理業的肥料廢容器容許率為4%,超過部分則予以扣重,不予補貼處理費。此外,不適焚化處理之其他農藥廢容器材質,如鐵罐、玻璃瓶等,亦以雜質計算,不予補貼。

環保署表示,此次修正可使農藥及肥料廢容器回收制度更為健全。如希望更進一步瞭解「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塑膠容器以焚化方式處理作業要點」修正內容,可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下載。另有關農藥廢容器回收及處理相關事宜,可逕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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