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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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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3-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之授權依據條次及名稱,另考量排放標準第5條將於108年9月1日施行之柴油車排放標準(即通稱之6期標準),及交通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加嚴之車輛安全規範,大型柴油車輛須加裝多款行車安全輔助系統及高效能之污染防制設備,致車價將較現行5期車增加,影響民眾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之意願,爰延長既有5期大型柴油車生產、製造及進口期限2年,協助民眾加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

本次修訂重點是修正排放標準第5條備註9內容,針對108年8月31日以前,取得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函之既有引擎,得生產、製造進口之110年8月31日。

環保署表示,排放標準修正草案現正公告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如有相關建言,可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出,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空氣污染改善議題,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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