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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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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11-07-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為持續推動資源永續循環再利用、轉廢為能之發展目標,衡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准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廚餘能資源化之沼液沼渣試驗執行成果,並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章之一規定,爰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廚餘或其混合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處理產生沼渣、沼渣液、沼液之再利用,並就再利用於土壤肥分以施灌農地或非農地之運作管理予以規範。

環保署並表示,為提升廚餘再利用及能資源化成效,推動既有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設施共同消化,可增加沼氣量及售電收入,且為鼓勵已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收受廚餘,本次修法,新增已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審查同意施灌農地者,得簡化其申請文件,相關文件逕以該辦法取得之同意文件代之,以拓展廚餘多元再利用管道,實踐循環經濟政策理念。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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