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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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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8-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推動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於八十六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即結合社區民眾、回收商、地方清潔隊及回收基金等四者,共同實施資源回收,並訂定「提昇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輔導計畫」及「八十九年全國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計畫」,加強推動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提高資源回收成效,至八十九年全國資源回收量總計達八十五萬公噸,資源回收率達近百分之十,預計九十年底全國可全面實施資源回收策略。

依據環保署統計報告指出,台灣地區過去十年(七十八年度至八十八年度)來平均每年垃圾成長率為百分之三.0八,八十八年之垃圾清運量為八百四十五萬公噸(8,457,281公噸)、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為一.0七公斤,台灣地區各地方清潔隊資源回收量合計為二十一萬公噸(215,863公噸)、回收率為百分之二.六;八十九年起環保署積極推動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八十九年垃圾清運量為七百八十二萬公噸(7,827,638公噸)、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為0.九三九公斤,回收量為四十七萬公噸(477,856公噸)、回收率為百分之六.五,與八十八年相比較垃圾清運量減量率為百分之六.八二、每人每日垃圾量減量率為百分之一一.八七、資源回收量成長百分之一百二十,已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中九十年垃圾負成長之目標。

至於全國資源回收量八十九年總計達八十五萬公噸(855,675公噸),與八十八年資源回收量六十三萬公噸(637,351公噸)相比較,資源回收量提高二十一萬公噸(218,324公噸)之多,而資源回收率則由八十八年的百分之七,提升至八十九年度的百分之九.七九,資源回收成長率高達百分之三四.二。

環保署說:垃圾處理費以每公噸一千八百元計算(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八十九年執行機關約減少八億六千萬元之垃圾處理費(477,856公噸*1800元);至於回收之資源物質以回收商收購價變賣,所得款項約八億元;且平均每日減少垃圾量為一千三百公噸,為一座大型焚化爐之處理量,將可減少焚化爐之設置(約四十四億元);因此,資源回收工作的推動,除減少執行機關財政支出外,變賣所得款項如能妥善運用,對政府財政負擔不無助益。

依據環保署「八十九年度全國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計畫」規定,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針對三百二十六個執行機關進行初核工作,初核成績優異者,提報本署辦理複核工作;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環保團體代表及本署代表組成考核暨輔導小組,進行九十三個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績效考核暨輔導工作。

環保署九十年特訂定「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輔導計畫」,其主要工作項目,推動每週回收資源物質二次,故本年度預定補助執行機關106輛資源回收車,購置完成後,全國三百二十六個執行機關之資源回收車,將足以實施每週回收資源物質二次;另輔導各縣市環保局訂定「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如未依規定分類者,可予以處分,目前已有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嘉義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十四縣市完成公告,其餘十一縣市亦積極辦理中,預定於九十年底將全面完成公告事宜,屆時將可全面實施資源回收策略,期能達到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八十九年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成果報告

壹、前言

本署積極推動視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特於八十六年一月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即結合社區民眾、回收商、地方清潔隊及回收基金等四者,共同實施資源回收,提高資源回收成效,期能達到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貳、執行策略

本署於八十八年底訂定「提昇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率輔導計畫」,將列入重點輔導之執行機關,劃分為七個責任區域,由本署人員分為七組,分別辦理每個責任區之督導及輔導作業。加強辦理講習、訓練工作,並訂定「八十九年度全國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計畫」,增加誘因,督導執行機關加強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

另本署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補助地方政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計劃補助原則」,補助配合本署政策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依工作計畫之縣市環保局、鄉(鎮、市)公所、社區、學校、警察機關、機關團體及回收商,充實資源回收車、、資源回收筒、相關設備及必要推動工作所需芝費用,以利資源回收工作之推動。

參、環境現況

依據統計,台灣地區垃圾中可以回收再利用部分,約占其總量百分之四十,其中百分之二十五具有回收價值之資源,資源物質如加以妥善分類回收,不但可降低環境負荷,而且減少垃圾清理費用。

因此,本署於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中訂定未來垃圾減量目標,預期於民國九十年前達到垃圾零成長目標,每年將百分之四十之資源垃圾中回收百分之二十五有價物質再利用,垃圾減量百分之十以上【垃圾量×40﹪(資源物質)×25﹪=10﹪(回收率)】,並期自民國九十一年起,達到垃圾負成長之目標,以有效減少垃圾量,延續焚化爐及掩埋場之使用年限,據以降低垃圾清用費用,減緩政府開支及民眾支付垃圾清用費。

依據本署統計報告指出,台灣地區過去十年(七十八年度至八十八年度)來平均每年垃圾成長率為百分之三.0八,八十八年之垃圾清運量為八百四十五萬公噸(8,457,281公噸)、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為一.0七公斤,台灣地區各地方清潔隊資源回收量合計為二十一萬公噸(215,863公噸)、回收率為百分之二.六。

肆、八十九年度資源回收成效

一、垃圾減量

台灣地區人口總數雖然由88年的21,783,742人,成長至89年的22,038,589人,但經本署及相關單位各項資源回收工作之推動,89年(89年1月至12月)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降低至0.94公斤,與88年(88年1月至12月)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1.07公斤相比較,平均每人每日垃圾量已減少0.13公斤,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減量率為11.9%,而垃圾清運量明顯由88年的8,457,281公噸,降低至89年的7,880,637公噸,故廢棄物清運減量率達6.82%(詳如附表一)。

二、資源回收

89年執行機關資源回收量統計達477,856公噸,與88年度資源回收量215,864公噸相比較,資源回收量提高261,993公噸之多。而資源回收率則由88年的2.61%,提升至89年度的6.53%,資源回收成長率高達121.4%。

89年全國資源回收量總計達855,675公噸,與88年資源回收量637,351公噸相比較,資源回收量提高218,324公噸之多,而資源回收率則由88年的7.0%,提升至89年度的9.79%,資源回收成長率高達34.2%。

註:全國資源回收量以公告回收之稽核認證量及未公告項目(如:廢紙、舊衣)兩部分計算,惟廢紙、舊衣僅統計執行機關回收部分。至於造紙公會統計廢紙回收量,因目前尚無法區分其來源為家戶或事業,故未將造紙公會統計量列入統計。

三、資源回收物質變賣所得

89年度477,856公噸的各類資源回收物質,例如廢紙類、廢鐵罐、廢鋁罐、廢保特瓶、廢塑膠製品、廢玻璃容器、舊衣類、廢家電、廢電腦、廢輪胎、費鋁箔包、廢紙容器及廢電池等單價,若依據台北市公辦民營舊宗資源回收場90.8.16掛牌收購單價表來推估。其89年資源回收物質之變賣所得價值已超過新台幣8億元(詳如附表二)。

四、垃圾處理費

89年所回收量的這些資源物質為477,856公噸,平均每日約回收1,300公噸,將相當於本署高雄縣仁武資源回收廠(設計焚化處理量1,350公噸/日,建造費用新台幣44億元)每日之垃圾處理量,如果這些資源物質未回收,以垃圾處理費以每公噸1,800元計算(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八十九年執行機關約需花費8億6千萬元之垃圾處理費(477,856公噸*1800元),並需增加設一座大型焚化爐處理該資源物質。

五、延長掩埋場使用年限

89年所回收量的這些資源物質,如果當初沒有回收的話而進入垃圾衛生掩埋場處理,以台中市文山垃圾衛生掩埋場為例,其設計可掩埋容積為3,400,000立方公尺,總工程經費為3億3千9百萬元(數據由台中市環保局提供),掩埋477,856公噸的資源回收物質,若以壓縮的垃圾平均密度0.28公噸/立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掩埋體積相當於1,706,630立方公尺,足足佔據一半設計可掩埋的容積,故縮短該垃圾衛生掩埋場50%之使用年限,亦相當消耗掩埋成本達新台幣1億7千萬元。現在這些資源物質不用進入掩埋場處置,除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價值新台幣8億元之外,又可延長半座文山垃圾衛生掩埋場的使用壽命,節省新台幣1億7千萬元垃圾衛生掩埋費用,其資源回收總體效益相當於新台幣9億7千萬元之多。

六、成效分析

處理該資源回收物質,等於增加44億元設置費用,假設焚化爐的使用年限為20年,則相當於平均每年節省新台幣2.2億元,另外減少執行機關8億6千萬元之垃圾處理費,增加8億元變賣所得款項,總計約為18億8千萬元,因此,資源回收工作之推動,除減少執行機關財政支出外,變賣所得款項如能妥善運用,對政府財政負擔不無助益,同時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空氣污染物、廢水污染、以及飛灰或底灰等處理問題,

伍、績效考核

依據本署「八十九年度全國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計畫」之規定,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針對三百二十六個執行機關進行初核工作,初核成績優異者,提報本署辦理複核工作;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環保團體代表及本署代表組成考核暨輔導小組,進行93個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績效考核暨輔導工作,考核結果詳如附表三。

陸、未來展望

本署積極推動視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特於90年訂定「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輔導計畫」,其主要工作項目,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考量執行機關執行能力逐步推動每週回收資源物質二次;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之規定,輔導各縣市環保局考量轄境內現況訂定「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逐步推動民眾、學校、機關或團體將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如未依規定分類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於90年起全面輔導326個執行機關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期能達到保護環境、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目前已有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嘉義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14縣市完成「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公告(詳如附表四),其餘11縣市亦積極辦理中,預定於90年底將全面完成公告事宜。

至於推動執行機關每週回收資源物質2次部分,本署特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計畫補助原則」之規定,90年預定補助執行機關106輛資源回收車,購置完成後,全國326個執行機關之資源回收車,將足以實施每週回收資源物質2次,有效提昇資源回收率。

另依據本署委託台灣產業服務基金辦理之「全國執行機關資源回收執行情形」第一次問卷調查結果,總共抽樣調查13,213個樣本,撥了16,986通電話,共獲得6,780個有效樣品,當詢問民眾是否願意做資源回收時,有94 % 的民眾表示願意,還有6 % 的民眾表示不願意。甚至,有56 % 的民眾贊成政府立法強制做垃圾分類,否則罰錢;但是還有42 % 的民眾表示不贊成,有2 % 的民眾沒意見。

另外調查清潔隊每週資源回收的次數,沒有做的佔16 %;每週回收一次的佔26 %;每週回收兩次的佔23 %;每週回收三次的佔10 %;每週回收三次以上的佔10 %;有做,但是不知道頻率的佔13 %;每週回收一次以下的佔2 %;由以上調查結果得知,全國有43 % 的地區達到每週回收兩次之目標,還有57 % 的地區尚未達成每週資源回收兩次之目標。

基於以上調查資料表示,大部分民眾願意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且有50﹪以上民眾支持政府強制回收策略,惟仍有百分57 %之執行機關尚未執行二次回收工作,有鑑於此,本署積極研擬91年資源回收輔導計畫,主要目的落實每週實施回收資源物質2次之目標,並加強稽查取締工作,以有效提昇資源回收率,達成環境保護、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表 89年度資源回收量及變賣所得一覽表

類別 回收量(公斤) 單價 變賣所得(元) 備註

廢 紙 類 249,641,686 1元/公斤 249,641,686

廢 鐵 罐 63,907,475 1.5元/公斤 95,861,213

廢 鋁 罐 6,524,078 18元/公斤 117,433,404

其他金屬製品 23,782,165 1.2元/公斤 28,538,598 單價以廢鐵為計算基準

廢寶特瓶 16,191,384 0.5元/支 192,677,470 每23.8支寶特瓶以1公斤計算

廢塑膠製品 2,6268,284 1.5元/公斤 39,402,426 廢寶特瓶除外之廢塑膠製品

廢玻璃容器 39,172,281 0.3元/公斤 11,751,684 單價以雜色玻璃為計算基準

舊 衣 類 7,599,819 1元/公斤 7,599,819

廢 家 電 6,753,877 0.5元/公斤 3,376,939

廢 電 腦 868,087 75元/台 5,425,544 桌上型主機或監視器每台以12公斤計算

廢 輪 胎 10,717,205 0.1元/公斤 1,071,721

廢鋁箔包 3,486,777 1.5元/公斤 5,230,166

廢紙容器 4,295,545 1元/公斤 4,295,545

廢乾電池 603,180 2元/公斤 1,206,360

廢鉛蓄電池 1,354,826 0.2元/公斤 270,965.2

其 他 16,689,651 2,200元/公秉 40,796,925 單價以廢潤滑油為計算基準

總計 477,856,320 804,580,463

註:以上資源回收物質單價,乃依據台北市公辦民營舊宗資源回收場90.8.16掛牌收購單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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