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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棄置場,相關責任人須負責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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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近幾年來,在各級環保機關強力查處,於各地陸續查獲非法棄置掩埋廢棄物案件,這種污染環境行為,除可能危害無辜民眾健康,也破壞國土資源,後續處理改善動輒以千萬元計,並耗費大量行政資源進行污染源查緝。為遏止不法之風,環保署重申,地方主管機關應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對非法棄置之相關責任人限期清理。

為了遏止非法棄置事件的發生,環保署特別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運用該中心所建構的全國資訊系統,列管追蹤事業廢棄物的產出及清理流向,同時配合「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及「事業廢棄物全方位管理群組行動計畫」,積極執行全面性管理目標,並藉由環保署三區環境督察大隊、環保警察隊及各縣市環保局的定期或不定期加強稽查,遏止非法棄置案件的發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不依規定清理之廢棄物,地方主管機關得命令事業、受委託的清除處理業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業者以及有重大過失的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相關責任人限期清理,逾期不為清理時,得代為清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地方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同時在法律面上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加入刑罰條款,加重非法棄置者的處罰。

環保署表示,由於非法棄置案件,常造成環境的嚴重衝擊,並危及國人的生命與財產,而且可能禍延後代子孫。環保署除了呼籲業者須秉持道德良知依法處理事業廢棄物外,並請國人共同來看守我們的國土,如果發現非法棄置案件,請儘速向各級環保單位報案,讓非法棄置案件能早日偵破與處理,還給國人一個乾淨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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