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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嚇阻非法排放,環保署預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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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1-07-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鑑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對民眾健康影響大,甚有不良業者藉由繞流非法偷排規避環境責任,為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環保署今(29)日預告修正「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草案,將增訂18項及加嚴1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新增23項有害空氣污染物非法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以落實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之減量管制工作,嚇阻業者非法排放行為,以保護民眾健康。

本修正草案係配合110年2月26日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明定22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次修正參考前揭排放標準所納管物種,擴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管制項目,管制物種共包括二氯乙烷、丁二烯、乙苯、二甲苯、二氯甲烷、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六價鉻、丙烯腈、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甲苯、甲醛、汞、苯、苯乙烯、砷、氯乙烯單體、鈹、鉛、鎘及鎳等22項物種與戴奧辛共23項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限值。另本次修法為強化管制偷排有害空氣污染物等環保犯罪之業者,並將排放限值區分為經排放管道排放或偷排非法排放等兩類排放型態,以達到嚇阻效果,並將於法規公告日即生效。

另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後增訂第53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排放限值之管制目的,係做為業者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是否違反本法53條規定得處刑罰之判斷依據。本次排放限值訂定方式,係以排放管道排放至環境周界之最大落地濃度所致環境風險1×10-4為基準,再以空氣擴散模式計算排放管道排放濃度,作為排放限值之數值訂定依據,而風險值1×10-4為長時間暴露於環境大氣下可接受個人終身風險上限,超過會對人體造成危害。另考量非法排放管道所適用檢測採樣方式,非法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之訂定方式,為排放管道排放限值之百分之一。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於即日起詳載於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lta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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