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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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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10-05-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為完備貯存系統管制,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保署說明,上述規定修正係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等修正,修正重點主要將原規定中「貯油場」修正為「貯存系統」,並明確貯存系統貯存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者,應依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辦理,同時依貯存系統之類別併予增列相關違規態樣及裁罰適用之審酌點數。

環保署強調,貯存系統未符合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者,屬未依規定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處分;貯存系統洩漏之油品,未依規定妥善收集及處理,涉及水體或土壤之情事,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或緊急應變措施,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處分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處分。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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