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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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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6-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新增試車計畫資訊公開規定,爰檢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以下簡稱評鑑規則),新增公私場所辦理復工(業)作業時,應將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以利民眾參與,同時要求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審查公私場所所提試車計畫時,亦應納入公民意見,並課以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之會議紀錄,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公開網站等規範;另配合空污法授權規定及範圍,修正法規名稱,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及評鑑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過去評鑑規則發布施行後,已明確規範經主管機關命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命改善而自報停工(業)之公私場所,於恢復操作或復工(業)前應檢具試車計畫及相關文件之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後之核准試車及評鑑等程序,以確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符合排放標準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施行迄今,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實有檢討之必要。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hshe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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