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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新公司不實申報空污費 臺中地檢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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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7-08-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於106年7月21日偕同臺中地檢署王銘仁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並會同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查獲達新公司中港廠繞流偷排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同時查獲有不實申報及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全案經臺中地檢署於107年6月28日偵查終結,將達新公司中港廠3名歷任、現任廠長及負責申報空氣物染防制費人員共4人,以犯空氣污染防制法業務登載、申報不實及刑法詐欺得利等罪嫌提起公訴,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達新公司並業已向臺中地檢署自動繳回獲取之不法利益所得新臺幣6,871萬4,793元。

環保署表示,達新公司中港廠經由長期監控有從緊急狀況時才能使用的備用煙囪,不定期繞流偷排製程廢氣,並有不實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去除的空氣污染物數量以逃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情形,為進一步查證該事業違法程度,遂報請臺中地檢署偵辦,由王銘仁檢察官在檢警環平台下組成執法團隊,持續監控蒐證,除於106年7月21日所發動聯合查緝行動當場查獲該廠繞流偷排廢氣的違法行為外,續由王銘仁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查扣相關物證,並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查扣物證計算達新公司中港廠8年內漏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計新臺幣6,871萬4,793元。

環保署強調,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經立法院院會於107年6月25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8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後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提高罰金至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對於繞流偷排廢氣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者,提高罰緩至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同時新增繞流偷排等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限值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500百萬元以下罰金刑責規定。環保署再次強調,檢警環聯合打擊不法環保犯罪行動絕不停止,呼籲事業應該要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妥善收集、處理廢氣,投資經費提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及維持正常操作,以維護良好的空氣品質及保障民眾呼吸乾淨空氣的權益,達到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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