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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針對家戶等產源增訂廢食用油輸出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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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12-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因應近來發生之黑心油品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管理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流向,防止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不當使用,爰參考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條及廢乾電池申請輸出處理應檢具文件等規定,擬具「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5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進行管制。

環保署表示,為加強管理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流向,增訂廢食用油輸出之規定,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5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家戶、學校及機關團體等其他非事業所產出之廢食用油,得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後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會員國且具有處理設施者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惟如混雜餐館業等本法第二條之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時,則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出規定辦理。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fhl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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