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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檢討空氣品質標準 持續精進改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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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3-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外界關心空氣品質標準加嚴部分,環保署說明,現行空氣品質標準與日、韓、歐盟、美等國相當,部分項目甚至更為嚴格,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每4年至少檢討一次之規定,環保署將持續依循WHO的建議,秉持與國際管制趨勢以及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韓國一致之原則務實檢討空品標準,並據以辦理空污防制區劃設,持續精進空氣污染防制作為,改善空氣品質。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建議,空氣品質標準的訂定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訂定當地空氣品質標準,因此各國考量不一,臺灣於109年9月18日所發布最新空氣品質標準,目前「臭氧8小時值」60 ppb與韓國、歐盟相當,嚴於美國70 ppb,僅次於WHO空氣品質指引(AQG)標準訂定之標準50 ppb;「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為100μg/m3、年平均值為50μg/m3,此標準值與日本及韓國標準值一致,較美國聯邦標準嚴格,另外,「細懸浮微粒PM2.5」 年平均濃度15μg/m3,與日本相同,較韓國嚴格。其餘項目與各國之比較如(附表1)

除了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環保署更將以調整各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來展開更積極的作為。依據防制區劃定原則,環保署以106年至108年連續三年依照標準方法所得實際監測數據,並於109年12月29日據以劃定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地方政府可依據不同等級防制區執行不同強度管制作為,如三級防制區內,除空污費費率較二級防制區高、既有之固定污染源應自行削減排放量,而新設立固定污染源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等。

環保署強調,從科學數據顯示,中南部地方政府已盡力執行空污防制,非外界所責難的執行不力,然空污問題受境外傳輸影響大,環保署將繼續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 (109年至112年 )」與地方政府聯手,從固定源、移動源、逸散源、及綜合策略等4大面向推動27項措施,以多管齊下防制細懸浮微粒(PM2.5),並積極管控臭氧前驅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以全面改善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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