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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寮村民圍廠抗爭 高縣府應即刻依法啟動紓處調處 防範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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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預防與處理
98-01-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98年1月18日潮寮村民,在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陳情抗議,引發破壞廠房及傷人事件。環保署表示,12月1日潮寮國中、小空污事件發生至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努力查核及處分工業區內污染源,要求停工或改善,已大幅改善當地空氣品質;目前受害者索賠,及村民對大發工業區長期污染須回饋每位村民10萬元等要求,均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獲得適當處理,就等高雄縣政府疏導及輔導村民,啟動依法早該啟動的紓處及調處程序,並沒有讓鄉長、村長、立委等公職人員,率眾圍廠抗爭的必要,造成二次傷害。

環保署呼籲高雄縣政府,應基於工廠許可、登記,污染管制、稽查及輔導的主管機關,及公害糾紛處理法之紓處及調處機關權責,積極邀集村民代表及工業區廠商代表,安排協商時程與程序,開始進行實質協商,輔導雙方簽訂環境保護協定,維護社區居民的生活環境,並提供適度的回饋;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替受害者索賠,目前並沒有元兇不明確的問題,縣政府應積極協助受害師生及村民,向污染事件關係密切之七家廠商進行索賠協商,或輔導其申請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賠償金額與分攤方式;縣政府應藉上述作為與疏導,積極防範再度發生類似昨日圍廠之事件,如再度發生圍廠事件,應秉持維護公權力角度,全力排除。縣政府需要中央政府協助部份,亦請隨時向本署及相關機關提出。

環保署支持民眾依法爭取自身權益的行動,並強調已積極協助高雄縣政府為查處污染源並為民眾主持公道。高雄縣大發工業區空氣污染事件經環保署率先協助高雄縣環保局展開污染源追查,並經由「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專家委員數次會議討論結果,已確認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長春樹脂、台灣史都特、台灣瑞曼迪斯及春春興業等七家工廠為造成空氣污染的密切相關者,應為此四次偶發空污事件求償之共同負責者。因此,縣政府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紓處或調解受害師生及村民索賠之對象,甚為明確。

經追蹤調查結果,七家工廠的缺失包括:長春樹脂公司之異味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及廢氣燃燒塔熱值未符合規定、聯合污水處理廠之操作未定時更換活性碳且進流廢水量超過許可量、大發廢棄物處理廠操作溫度過低且其廢溶劑儲坑排氣異味超過標準並含有毒物質等。各廠雖已陸續改善中,環保署仍於今天(19日)將查證資料移送高雄縣環保局依法查處,並將作為日後求償的依據。

另有關村民認為聯合污水處理廠為空污事件「元兇」,在環保機關進行相關查證,包括裝設紅外線監測儀監測進流抽水站附近之空氣污染物成分、採集排放之空氣樣品進行異味污染物濃度分析、查核其處理及排放水量等,該污水處理廠確為臭味來源之一,該廠也在環保署調查及查證小組認定的七家工廠名單之列,依法應與其他廠商共同為污染事件負責,如潮寮等村民主張污水處理廠應遷移,可透過高雄縣政府及工業局理性協商,提出其停止運轉或另覓適當地點遷廠之訴求。

在12月1日潮寮國中、小空污事件發生以來,環保機關密集查證監控,持續要求工業區所有污染源,加強採行改善措施。依據設置於潮寮國小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監測數據顯示,97年12月上中旬,二氧化硫(SO2)日平均濃度約為17.0ppb,97年12月下旬至98年1月上旬,SO2日平均濃度已大幅降至8.4ppb,以紅外線監測儀(FTIR)監測聯合污水廠周界空氣污染物結果顯示,原本檢測出之多種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已檢測不出,潮寮國中FTIR監測數據顯示,異丁醇、對二甲苯等成分已檢測不出,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及甲苯等成分濃度亦大幅降低,另據訪談當地居民表示,近日空氣品質明顯已獲改善。

環保署強調,台灣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須依照法制程序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及後續求償,民眾不必進行激烈的圍廠抗爭、索賠等行動。因為公害糾紛有法定的處理程序,這套程序在台灣已經累積了近十七年的經驗,高雄縣已設有「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縣長不但依法擔任主委,並聘有足夠專業的專家學者,運作多年。十餘年來,高雄縣政府調處委員會至今已調處二十一件糾紛案件,其中一半之案件藉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調處不成之十件透過由中央裁決委員會裁決,亦有一定之結果。

環保署表示,這次公害糾紛事件,經過連日來緊密的查證,已將本次空氣污染事件,可疑污染源限縮至若干廠商,求償對象明確,民眾可循公害糾紛處理法,尋求紓處。只要在高雄縣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的運作,雙方坐下來,民眾的權益即可受到保障。此外行政院劉院長日前亦指示,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屬一體,應共同解決民眾遭遇之困難,法律雖有分層負責之完善設計,但中央仍會全力協助地方。

更重要的是,環保署在本次事件協助高雄縣處理過程中,為使糾紛處理的資訊公開,引進新制度,成立爭議各方推薦其信任之專家參與的「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組」,藉公眾參與機制,得以建立事實認定的公信力,以便未來高雄縣政府於紓處、調處過程能主持公道,確保受害民眾的最大權益,而不需聚眾抗爭。

「參與機制」及「公糾處理程序(地方調處及中央裁決)」為公害糾紛處理法之基本精神架構,大寮受害民眾卻採用辛苦的方式表達訴求,環保署非常不忍!環保署懇切呼籲大寮受害鄉親及相關政治人物,停止抗爭方式,讓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及中央「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成為有效的管道,中央政府絕對有誠意為受害民眾主持公道,也盼高雄縣政府即刻輔導民眾啟動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運作,為村民主持公道。環保署也盼高雄縣政府展現公權力,維護地方公共秩序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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