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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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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3-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強化推動資源循環再利用,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草案除了行政程序上配合再利用檢核表併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調整相關法條行政程序及文字外,考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項目的性質單純,再利用技術成熟可行,本次修正時明確定義同一法人之跨廠再利用視為自行再利用,以鼓勵廠商自行設置再利用設施,強化產源責任,並有效促進資源再利用。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在附表編號四、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面,為配合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之推動,新增廢塑膠作為固體再生燃料(SRF)相關用途及產品項目;另在附表編號七、廚餘再利用管理方面,新增土壤改良原料用途及廚餘經固液分離後固型物、滲出液之運作管理規範,及經厭氧醱酵處理設施產生之沼渣、沼液其用途使用規定等,以提升資源循環並完善相關管理方式。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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