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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香煙捐徵收事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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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有關媒體大幅報導環保單位將開徵香煙清潔捐,引起民眾疑慮乙事,環保署今天做出說明,對於地方環保機關建議開徵香菸清潔捐,並將所得經費用以改善環境的提案,環保署已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及法制學者完成研議,結論是各界一致認為從菸酒稅法著手最為可行,如以廢棄物清理法為法源要求推行有其執行上的困難。

依據環保署曾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邀請財政部、衛生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財團法人董氏文教基金會就開徵香煙「清潔捐」,及建議煙商加入環保標語相關事宜進行研商,初步獲得結論,包括目前開徵的「菸品健康福利捐」,係於「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其稽徵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衛生署係為受分配機關。對於依附菸酒所課的稅捐,依該法第一條的規定,應依該法規定徵收,但該法目前並未規定開徵清潔捐。

對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收取香菸煙蒂「清潔捐」可行性,環保署又於九十年七月三日邀請法制專家、學者及提案的地方環境保護局等就此進行座談。當時與會人員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討論,經專家及學者充分討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物質經實用或使用後,除應具備所列(一)不易清除、處理(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三)含有害物質成分(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等四項性質之一,是否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依該法必須同時予考慮;另煙蒂所產生的環境問題,係人的行為規矩所造成,並非香菸本質的問題,而且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為特別公課,有專款專用的特性,在執行清掃時,亦不可能只清掃香菸煙蒂,因此並不太可行,不具說服力。

若從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以提高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方面來看,目前垃圾清理費用不管隨袋徵收或隨水費徵收皆已按成本計費,如果特別對於香菸又另外收取一項費用,原收費用是否要扣除,又是另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不過如果目前地方政府未將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完全反映清理成本,倒是可以考慮此種作法。至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方面,經專家們討論似乎亦不可行。

而依據菸酒稅法來提撥部分費用作為清理環境之用,倒是獲得了與會各專家學者的認同,認為係較可行的方式,因為「捐」可以提撥支應其他費用,不僅在法理上較站得住腳,執行上亦較無爭議,而且較為簡便,環保署表示可考量在菸酒稅法中增列「環境衛生」的用途乙項,似較能解決此問題。環保署表示;將洽請財政部於下次研擬修法時,知會環保署參與說明,考量納入清潔捐相關條文俾有課徵依據,並由環保署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研議公告香煙為用後不易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要求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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