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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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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8-11-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加強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且考量實務管理,需明文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之優先順序及執行原則,爰修正發布「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以落實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管理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內容主要重點有:(1) 強化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修正各級執行機關之分工原則。(2) 明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所稱餘裕處理能量之定義及計算基礎,以符實務管理需求。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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