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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制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 環保署預告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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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1-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近年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行政院為改善空氣污染問題,已於106年12月21日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紅害減半大作戰」,其中改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為重點項目之一。為有效加速鍋爐汰換並強化污染排放減量,環保署採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本次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將不分規模、不分燃料別訂定各行業所設鍋爐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但另有行業別排放標準者,優先適用該行業別標準。

環保署表示,有鑑於現行全國固定污染源設備七成以上之蒸氣鍋爐,為我國固定源污染排放主要來源之一,除適用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之鍋爐,其他鍋爐均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蒸氣鍋爐使用於工業製程外,亦使用於醫院、學校及旅宿業等,其位於都市人口密集處,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易造成區域空品不良及民眾觀感不佳,實有訂定鍋爐設施排放標準之必要。

環保署同時指出,現行如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先進國家,針對鍋爐排放標準管制已趨嚴格,且國內空氣污染物管末處理技術日漸成熟,本署為強化管制力道改善空氣品質,本次參考國際間鍋爐之管制標準、審酌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結果,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預期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可分別減量6,930公噸/年、3,190公噸/年及1,119公噸。

本次預告訂定之草案內容請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草案公布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Email:lichun.liu @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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