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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保麗龍回收系統幾近瓦解乙節,環署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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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室 ]

有關媒體報導部分縣市環保局所屬清潔隊有拒絕回收保麗龍免洗餐具之情形,另包裝用保麗龍亦有拒收之情形,環保署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同條第六項另規定:「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前述規定,該署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公告紙類、鐵類、鋁類、玻璃類、塑膠類(不含塑膠袋)、乾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日光燈(直管部分)等,為執行機關(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保麗龍為聚苯乙烯塑膠,屬執行機關應回收項目,執行機關若未依規定回收,該署將扣減其資源回收之補助款,亦將列入執行機關年度回收績效考核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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