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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特瓶大廠偷排廢氣 遭起訴及追繳1.2億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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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8-10-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會同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共同合作查獲臺中工業區內保特瓶大廠違規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及蓄意短繳空污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全案經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以犯空氣污染防制法業務登載、申報不實及刑法詐欺得利等罪嫌,將19名業者提起公訴,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保署表示,為打擊空污犯罪,保障民眾呼吸健康,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攜手運用高科技儀器,並使用建置完成之空氣監測物聯網系統,經長期蒐證及資料分析後,掌握臺中工業區內保特瓶大廠違法排放未經處理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臺中地檢署周佩瑩檢察官指揮於107年9月11日展開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查獲該家業者為節省操作成本,蓄意以不開啟空污防制設施、調控空污防制設備操作時間或應付稽查時才開啟、調整廢氣流向將廢氣未經處理即逕排放於大氣中等重大違規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4項等規定,並依新修正後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最高新臺幣2千萬元罰鍰。

環保署亦於查核時調閱相關資料,查獲該事業明顯短繳空污費,刻意短報製程原物料使用量及不實核算削減量,除犯修法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不實申報行政刑罰規定由臺中地檢署偵辦外,並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依據所查扣之資料,追繳5年內漏繳空污費新臺幣1億2,586餘萬元。

環保署呼籲業者,污染防制工作及維護空氣品質為事業之應盡義務,任何為節省成本而破壞環境之行為絕不容許,情節重大者依107年8月1日新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可處罰鍰2,000萬元,另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涉犯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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