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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反空污大遊行訴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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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1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團體本(11﹚日下午1點於高雄捷運中央公園站舉辦高雄反空污法大遊行所提訴求,環保署回應說明如下:

一、 高市府立即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限定發電廠、石化廠、鋼鐵廠生煤使用量。

自治條例部分尊重地方政府的需要。環保署後續將會持續督導高雄市政府加強各類大型污染源之空污管制工作,務實達成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二、 台電興達燃煤電廠107年11月30日除役,改天然氣廠。高雄市政府核予大林電廠、中油大林廠、中鋼生煤使用量應自108年起減煤20%。中鋼應於109年前壓煉製程改為天然氣,煉焦爐焠火塔溼式改乾式、煤礦砂堆置場室內貯存。

(一) 環保署與經濟部所屬單位(包括:工業局、能源局及國營會)刻正針對國營事業進行盤點作業,包括台電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中鋼公司均已有分別提出具體空氣污染改善規劃時間表及具體作法。

(二) 興達電廠已有4部既存燃煤機組除役規劃,其中第 1、2 號燃煤機組,預計於 112 年除役,並新增3部高效率燃氣複循環機組,在燃氣機組力拼於112年起陸續發電商轉前提, 3、4 號燃煤機組最快提前至113年除役;大林電廠目前已有規劃採超超臨界機組,較原先既有之亞臨界機組發電效率高,且防制設備亦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預期將可有效減少單位發電量之空氣污染排放情形。

(三) 另中鋼公司1、2階煉焦爐焠火塔溼式改乾式、煤礦砂堆置場室內貯存已在規劃進行改善。

三、 立即修正空污法,刪除移動污染抵換固定污染條文。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業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令發布修正通過,民眾各界如對於修正後條文仍有建議精進之處,尚可透過立法機關提案持續檢討修正精進,以符合期待。

(二) 本次空污法修正內容,已有將移動污染源抵換減量之限制條件納入考量,例如:非平衡市場所需不得用以抵換、汰換移污減量之條件10年後停止適用,後續將會整理各界關切擔憂及各項議題納入相關子法修正內容規範,修正內容並將積極和溝通說明,尋求共識。

四、 反對中油曄揚石化廠高雄設廠

有關曄揚石化公司於高雄市小港區臨海工業區設廠應否環評事宜,本案環評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1月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曄揚公司開發案屬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位於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臨海工業區,面積為94,304平方公尺,經該局初步查詢相關圖資,曄揚公司所在基地未涉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述之敏感區位,申請使用面積未達10公頃,初判本案無須實施環評。該局表示早在今(107)年8月新修正空污法公告前,就要求曄揚公司依新修正空污法第20條精神進行風險因子評估,並要求應積極與地方民眾進行廣泛溝通與討論。該局會堅持專業立場,持續嚴格把關,目前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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