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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頻噪音7月1日正式實施 將有效管制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及冷氣機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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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將擾人之低頻噪音納入管制,已於94年1月31日發布低頻噪音管制標準,自94年7月1日實施。未來營業、娛樂場所及住宅區若有低頻噪音﹙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及冷氣機等設施所產生的噪音﹚產生,必須符合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否則將處罰新台幣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金額,甚至遭到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依環保署相關研究指出,低頻噪音係指頻率約在200Hz以下之聲音,多發生於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冷氣機等設施,對生理直接影響雖不算很明顯,但因其對人體會產生壓迫感,對睡眠及心理的影響卻相當大,甚至可能會導致神經衰弱、憂鬱症等,尤其對年紀較大者容易產生影響。

環保署表示,目前先進國家如德國、丹麥及日本等國家,對低頻噪音管制僅為建議值,而此次環保署所訂定之低頻噪音管制標準為世界首創強制性管制方式。該署並針對民眾陳情100處的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冷氣機等設施低頻噪音測值分析,大約會有4成左右不合格,另該管制值與國外建議值比較,已是相當嚴格之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其管制值為:第三類及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住商混合區及工業區﹚日間及晚上時段為40分貝,早上及夜間時段為35分貝;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純住宅區﹚早上及日間時段同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分別為35分貝及40分貝,而晚上及夜間時段則較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各減少5分貝,分別為35分貝及30分貝。

另環保署呼籲營業、娛樂場所及公寓大廈,在7月1日前趕快進行低頻噪音設施的檢修或汰舊換新,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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