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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推淨零碳排運具電動化並需妥處廢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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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
111-08-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電動運具與儲能市場己大幅成長,未來必然有大量廢棄及回收處理問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所徵收的費用,用於未來電池廢棄時所需回收處理費用。倘若業者日後其電池或含電池產品未於國內廢棄處理,並採降階二手品方式輸出至國外,則可辦理回收清除處理費扣抵。

目前電動汽機車主要使用鋰三元電池、鋰鐵電池,含鋰鈷鎳等有價金屬,國內有精鍊技術,但因車用電池所需拆解處理成本較高,需引導目前國內處理體系,提升產業規模與技術層次,以擴增國內處理量能,使金屬資源能留在國內循環使用。環保署於去(110)年7月起調升鋰三元電池及鋰鐵電池之補貼費率,由原本單一補貼費率55元/公斤,調高為114.5元/公斤及94.5元/公斤。實施一年來,已提高產業投資設廠,包括電池材料商、儲能電池製造業、電動車品牌商、處理廠、精煉廠等,均陸續提出國內設廠或增加產線的規劃方案,確實有助於產業鏈之形成。

去(110)年考量車用及儲能系統之二次鋰電池生命週期長,且為能兼顧電動車產業發展與建構國內處理能力,徵收費率維持39元/公斤未調整。惟在補貼費率遠高於徵收費率的情形下,且因應未來大量廢棄,仍需逐步調整差距,以推動製程改善及技術升級,以鼓勵料留台灣,建立完整再利用的電池循環產業鏈,始能有助國內電池相關動靜脈產業永續發展。

環保署表示,針對徵收費率調整及擴大納管範圍草案,於111年7、8月陸續與相關業者召開研商會議。8月25日即邀請二次鋰電池相關責任業者研議相關配套措施,討論二次鋰電池未來成長數量趨勢、回收清除處理費率調整(包括差別徵收費率、電池護照及添加再生料等)、單只電芯重量1公斤以上之鋰電池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範圍等內容,目前草案並未定案,尚在收集業者意見階段,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作為施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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