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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寧適美質生活環境 環保署研擬「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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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99-08-18 []

近年來我國經濟及科技大幅發展,國民所得已超過一萬七千美元,國人對環境衛生及視覺觀瞻認知提升,對整體生活環境品質要求亦日益增加。環保署表示,為促使各級政府積極改善環境衛生及視覺景觀,營造寧適、優美、健康的生活環境,已研擬「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並於本(99)年8月18日召開第二次公聽會,歡迎各界人士提供寶貴意見。有關公聽會相關訊息及會議資料,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點選【公聽會】選項下載。

環保署表示,為澈底解決目前環境髒、雜、亂之現象,必須制定「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以整合政府各部會能量,積極推動環境衛生美化相關工作,全面提昇我國整體寧適美觀之生活環境,期使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得以比美日本、瑞士的水準。有關「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立法制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環境衛生及美質綱要方案計畫」,縣市政府訂定「環境衛生及美質經營方案計畫」,鄉(鎮、市、區)公所訂定「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方案計畫」,以加強整合中央與地方之管理運作機制。

二、規範指定清除地區內之環境維護規定,及禁止污染環境衛生及美質之行為。

三、規範空地或空屋之維護管理責任,屬建築用地之空地應植栽綠美化,及攤販應遵守之清潔維護規定。

四、規範公共廁所設置應考量隱私性,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應依規定清潔維護,作成紀錄、揭示,並保存供查驗,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

五、規範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張貼板(欄)內張貼廣告,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張貼廣告之申請設置、維護管理、拆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六、規範設置廣告招牌及樹立廣告者應負維護管理責任。

七、規範流動式廣告物之發送人員及廣告物所有權人對其發放之廣告物應負清理之責。

八、規範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作為廣告宣傳經查證屬實者,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其電信服務。

九、規範清潔服務業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服務項目時,應設置專責人員,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十、規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擬具社區環境衛生及美質改善計畫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地方主管機關得利用相關經費酌予補助社區環境衛生及美質改善計畫之規劃及實施所需經費,社區環境衛生及美質改善計畫擬訂民眾參與方式,及依計畫所定期程配合實施相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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