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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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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8-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8年8月6日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將優先納管鋼鐵、水泥、電力及石化業等有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之虞的主要固定污染源,要求其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業人員,以落實執行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之減量管制工作,保護民眾健康。

本公告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34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針對鋼鐵業(鋼鐵冶煉業)、水泥業(水泥製造業)、電力業(鍋爐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汽產生程序及熱煤加熱程序)及石化業(石油煉製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石油化工製造業、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等,增訂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規定,並整併前於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前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條件,促使工廠依分類設置專業人員,以協助推動相關工作。預計全國需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約300人,對於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場所,將給予2年緩衝期進行人員招募及訓練,至110年8月1日生效。其餘前公告內容已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公告條件未改變,則於法規公告日即生效。

有關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公告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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