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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發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追繳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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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7-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8年7月26日訂定發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主管機關追繳不法利得之計算及推估依據。未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規定者,除了可能面臨最高2,000萬元的罰鍰外,如果有因為違規行為而有獲利者,包括違規者本身(例如工廠)及相關人員(例如代操作者、代檢驗者、專責人員…)等,都可能會被追繳不法利得。

環保署表示,過去違反空污法規定,主要是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罰鍰額度則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來衡量。如果不法所得高於罰鍰上限,可以不法所得作為罰鍰額度,雖然有追回不法所得,但因不法所得內含罰鍰,等於是沒有罰鍰,不但不符合環境正義,也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因此,對於長期或重大違規者,可能有財產上的積極利益(例如超量使用原(燃)物料生產所多賺的錢),或有該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染防制設備購買及操作維護費用(例如水、電、耗材、藥劑等費用),而產生的消極利益(即少花的費用),這些利益都應該追回,當業者違規無利可圖,就不會鋌而走險,一再違規而無法遏阻。

因此,環保署依據去(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污法第86條第4項規定,並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範內容,以及國內外裁處不法利得之理論與實務見解及實際案例,訂定本辦法,主要規範內容包括:提示主管機關注意追繳所得利益的重大違規行為;積極、消極及總所得利益的類型及核算、推估方法;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追繳期間的認定方式(往前追溯6年,往後到改善為止);舉證責任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專家協審及協調機制等,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追繳不法利得的參考依據,並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計算。

本辦法發布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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