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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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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3-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因應部分業者目前改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時程及實際狀況,多為反映遭遇事故、蒸汽或氣體燃料管線施工工期較長,或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以及對於備用鍋爐適用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疑慮,爰「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擬增訂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及明確規範備用鍋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理方式,以減少業者於鍋爐改善推動困難上之衝擊。

近年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為多元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與經濟部共同推動鍋爐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並採行政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推動,在行政管制部分,環保署已於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本標準),要求既存鍋爐於109年7月1日符合標準。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新增因陳抗事件、改善工程較長、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既存鍋爐可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或申請變更改善計畫,向地方政府環保局重新核定改善期限,在改善期限內,鍋爐設備空氣污染排放須符合原適用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另針對業者於因不可抗力造成蒸汽供應中斷、原使用之鍋爐燃料中斷之情形,或維修保養短暫異常期間,得以專案方式繼續操作備用鍋爐,以維持製程生產及營運。

另環保署為配合該延長改善期限機制,合理協助前述對象完成改善以符合鍋爐排放標準,進而加速推動空氣污染物減量,擬亦修正「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以給予適用之補助對象更充足之時間完成改造或汰換作業。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預告期間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Email: hsingfu.huang@epa.gov.tw、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Email: lichun.l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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