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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業者履行依法誠實申報繳費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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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02-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的規定,經環保署公告指定應回收的物品及容器,由其製造及輸入業者負擔回收清除處理的責任。責任業者除了要向環保署辦理登記外,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照公告的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目前環保署公告公告應回收廢棄物13大類33項,列管的責任業者截至109年底已有3萬9,600餘家次,為確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得以穩定運作,環保署執行責任業者營業量及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評選優秀專業會計師團隊協助執行查核工作。

環保署指出,透過現場查核作業,可輔導責任業者正確申報及繳費,降低責任業者因申報錯誤而誤觸法規受罰的風險,同時也讓責任業者更加了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徵收與運作情形,同時也能嚇阻心存僥倖之不法短漏的業者,並要求業者依法誠實申報及負起繳費義務與責任,透過查核與追繳程序,可穩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收入來源。當責任業者接獲環保署發函通知須配合接受查核時,無需驚慌和疑惑,僅需依公文書所載日期,備妥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環保署委託的會計師人員會主動與受查業者連繫,預先輔導備帳受查所需準備的文件並約定確切查核輔導日期。

近年來環保署透過查核計畫發現,仍有業者有短漏申報繳費情形,分析原因多屬不諳法規或人員異動等因素,材質計費重量申報有誤差或漏申報附件材質等情形。然而,令人遺憾地,在查核過程中也有不肖業者心存僥倖,以多報少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情形。去(109)年環保署與檢調積極合作,成功查獲短漏報發泡PS(俗稱保麗龍)杯及PP塑膠杯需繳納的回收清除處理費高達3億5千萬餘元。環保署再次強調,責任業者若不實申報、蓄意短漏,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嚴懲不法,絕不寬貸。

此外,環保署也加強宣導,鼓勵民眾或業者積極與政府合作,民眾只要提供責任業者逃漏應繳費用相關之直接具體證據,經查明屬實,可獲實收補繳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檢舉獎金,且檢舉管道也更多元化,除了以書面郵寄、傳真電話或現場檢舉外,也已經新增掃瞄QR code及上網檢舉方式。為了維持產業競爭的公平性,環保署呼籲責任業者務必遵守法規,誠實申報並繳納回收清理費,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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