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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針對壹週刊不實報導水庫藻毒及惡意指摘官方隱瞞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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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99-02-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針對壹週刊雜誌於99年1月13日第451期刊登「藻毒入侵全台水庫官方隱瞞石門毒水致癌」報導,內文不實指稱環保署隱藏相關報告、故意「張冠李戴」比對錯誤、故意曲解報告內容數據及誇大不實等,意圖誤導大眾,毀損環保署名譽及政府公信力,環保署決定提出告訴,以正視聽。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壹週刊負責人裴偉、總編輯陳志峻、記者溫惠敏與編輯工作人員陳美靜等人對前開報導內容,不僅未盡查證之義務,扭曲事實之真相,顯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且環保署於刊載當天主動發函至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要求應於下期(452期)以相同版面篇幅加以澄清,惟被告等人皆置之不理。是以該署於今日正式提出告訴,以遏止該媒體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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