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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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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8-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環保署為利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管道暢通,促進清理方式多元化,擴大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成效,參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經驗,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再利用規定,考量實務運作需求,辦法附表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授權,另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草案,明文廢鐵、廢紙、廢玻璃、廢塑膠、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天然、人造纖維布、一般垃圾及事業員工生活垃圾等一般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規定,以促進資源循環。

此外,為強化最終處置掩埋場管理,預防一般廢棄物掩埋處理對於鄰近區域環境之負面影響,新增營運中、封閉復育後掩埋場之環境監測,以及封場復育計畫提出時機、備查程序及封場復育計畫內容等規範。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之草案內容主要重點有:(1) 修正一般廢棄物再利用定義,以公告型式明文性質安定、再利用技術成熟之一般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以鼓勵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朝多元化方式發展。(2) 明定主管機關應針對營運中、封閉復育後掩埋場進行環境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公開,以符實務管理需求。

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DraftForum.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內陳述意見。後續本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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