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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減碳空談、減量目標未入法」之誤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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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7-12-15 []

有關媒體今(12月15日)報導「環保法案修法,利益團體環伺」及「減碳成空談,馬競選承諾跳票」,提及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狀況、與現行推動實務及國際趨勢發展等差異部分,環保署特予說明。

行政院97年6月5日院會中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中,已依據總統政見,揭示我國的二氧化碳減量目標: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一半,業已清楚宣示我國減碳的努力目標與期程,此與立法院審議中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一樣,都是非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化國家)中的首例,足可顯示出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與立場。

國際間正持續協商擬訂後京都減量目標,仍未呈現清楚輪廓,但依目前發展趨勢來看,仍以附件一國家(已開發國家)為主要對象,非附件一國家則應採行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及可查證(Verifiable)的自願減緩行動;我國視國際後京都諮商談判結果,參酌能力所及,將適時調整減碳步伐,來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此亦符合公約基本原則。立法院無論是否將減量目標明訂於溫室氣體減量法中,未來均必須與國際公約配合。

為因應氣候變遷的艱鉅挑戰及落實政府揭示的減碳目標,行政院已將「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列為優先推動法案之一,環保署多次向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委員們說明該法立法原則及管理規劃架構。近日執政黨籍立法委員徐少萍等提案修訂行政院原先送審之法案內容前,與本署確曾協商,增加了包括衝擊調適、排放許可管理、抵換交易、拍賣等多項國外現行有效的政策工具及重點項目,期使該法更加完備且符合國際趨勢,並可使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具有法源依據,落實依法行政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並有助於全民節能減碳運動的推動。

有關報導所提近來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重大開發案件,部分著眼於電廠與產業發展的汰舊換新,未來營運時均須配合政府達成我國二氧化碳的減量期程及目標。對於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環保署已研擬後續追蹤及監督機制,並鼓勵開發單位評估投入碳權經營相關計畫,以抵銷部份所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此外,環保署亦針對通案部分進行研擬,期能要求後續重大開發案於事前提出溫室氣體增量評估及抵換計畫,以確實掌握及管控其排放情形,俾達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的雙贏目標。

環保署刻正辦理的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證及鼓勵產業開展先期減量行動等能力建構作業,即是符合去(96)年公約制訂的峇里行動計畫,期能建構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證的減緩行動,透過自主性遵循國際規範爭取國際認同,同時也是我國未來推動「總量管制及排放交(Cap and Trade)」機制的重要基礎。

此外,環保署於12月初赴波蘭參加氣候公約會議(COP14/CMP4)周邊活動時,曾以「減碳交易政策工具之台灣經驗(Policy Instruments Towards Emissions Trading: the Taiwan Case)」為題,向國際社會介紹我國推動階段性溫室氣體減量整體規劃,包括持續推動產業自願溫減計畫、重大產業開發案於環境影響評估時的減量抵換制度,並說明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架構下的效能標準與排放交易機制規劃藍圖,以與國際接軌的多重考量設計等,均獲得與會國際人士之高度興趣及肯定,甚至有他國與會代表提議請我國協助其進行能力建構工作,顯見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踏實的作法與穩健的步調,均與國際趨勢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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