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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聯合報社論「前瞻條例將成國土管理的『太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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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07-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環保署於89年審查通過,開發單位經濟部工業局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逾3年未實施開發行為,依審查結論五,於106年4月提送「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至環保署審查,環保署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該案開發行為。

環保署分別於106年6月5日及6月26日召開前項觀塘工業港案件專案小組初審及延續會議,決議略以:「依本案報告藻礁調查及研判結果,建議認定觀塘工業區案亦應依環評法第18條規定,提出因應對策併同本案審查」「請開發單位於106年9月30日前,按初審盤點有關藻礁調查、評估、因應、補償等4大類意見補充修正後再審」「建議下次會議召開前辦理現勘」。

綜上有關8月動工,是中油主觀期待,但由於資料不足,環評委員審議後仍要求補件再審,並未配合放水。

至於其餘前瞻計畫所涉開發行為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均應於通過環評審查後,方得進行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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