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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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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10-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強化最終處置掩埋場管理,預防掩埋處理對於鄰近區域環境之影響,新增相關環境監測等管理規範,環保署於今(109)年7月23日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經邀請各界召開研商會徵詢意見,因應社會對於掩埋場滲漏預防之關切,經評估後調整預告草案內容,爰辦理第2次預告。

環保署表示,前次預告草案內容包括增訂掩埋場應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及增進掩埋場終止使用後之管理,明定業者應提出掩埋場封場復育計畫,並依核可內容執行封場復育、設施維護及各項監測,且對於環境監測執行成果應登錄於政府相關網站並予以公開,以使資訊透明。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主要為參考美日掩埋場規定,修正衛生掩埋場之底部為複合阻水層,強化掩埋場設施功能,有效阻絕掩埋場滲漏發生,並考量既有衛生掩埋場阻水層已設置無法調整,新增排除條款。此外,為掌握掩埋場對環境之影響,調整封場復育之環境監測頻率及環境監測執行成果登錄之時限。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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