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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階段改善移污 大家一起抗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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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6-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正案,其中移動污染源排放量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部分,係為多元鼓勵污染減量,目前僅高屏總量管制區適用,並無民眾擔心之浮濫疑慮,並輔以分階段加嚴汽機車排放標準方式推動移動污染源減量,期能多管齊下,提升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次空污法第9條修正條文中增加移動污染源排放量可以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下稱移污抵固污)之規定,僅限空污總量管制區始能適用,因此目前惟一可實行之區域為高屏總量管制區,且該管制區內的固定污染源,必須是在已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est Achievable Control Technology,BACT)及最低可達成排放率(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LAER)等措施後,仍無任何方式可以取得排放量的前提下,才得以管制區內之二行程機車及1、2期大型柴油車進行抵換。

考量汽機車的排氣管比固定污染源煙囪接近人體高度,所排放的污染物相對更容易被民眾接觸及暴露,且柴油車廢氣已被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告為第1類致癌物質,其健康衝擊程度並不亞於煙囪之排放,因此為鼓勵汰換老舊車輛,才有條件以老舊車種進行排放抵換。

舉例而言,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污染量才能讓工廠抵換1公噸,即固定污染源要進行抵換,必須付出更大的移動污染源減量代價,才能取得足量之抵換排放量,所以每次抵換,總污染量都會因此而減少,對實質空氣品質將是提升的效果;且抵換制度在美國加州已行之有年,實施結果顯示,此法確實有助於加速總體污染量的降低。

環保署也說明,依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我國汽機車齡10年以上就超過50%,不僅車齡偏高且數量眾多,造成污染排放嚴重,尤其以民眾最為關注的細懸浮微粒(PM2.5)來說,更是目前新車標準的數百倍,加上移動污染源更易被民眾所接觸,因此為人民健康計,改善老舊汽機車造成之污染實有其迫切性。

此外,環保署在加嚴管制標準以淘汰老舊高污染車輛時,將會視空氣污染狀況,分階段、分期程來推動,第一階段預計受影響為一、二期大型柴油車約7萬輛及二行程機車;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及四行程機車保養良好不受影響,而相關加嚴標準均會在實施前依法制程序進行草案預告、召開公聽協商會議等程序,確認規劃內容務實可行並有配套措施後,才會正式實施,請民眾無需過度擔憂。

環保署指出,有關民眾質疑加嚴標準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一事,依據大法官釋憲「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之釋示,由於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及天然資源之意識漸高,因而產生環保公共利益之共識,從而制定較嚴格環保標準,以獲得更高程度公共利益及正當性之確認,目的之正當性程度愈高,應愈可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規範。據此,本次空污法第36條修正條文,乃授權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希望降低老舊汽機車造成之空氣污染,目的即為增進公共利益,且具正當性。環保署呼籲,空氣品質維護議題需要大家的關心 ,空氣污染改善更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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