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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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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7-09-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7年8月29日預告「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及第2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應收取之費額,及明確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費用。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施行,已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於107年6月19日修正發布施行,明定許可分三級對象管理、辦理許可證(文件)展延涉及變更者,應併同辦理、納管事業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般對象(二)及簡要對象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等規定,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應收取之審查費額;併同刪除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提出申請之審查費計費方式。

二、明確納管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時,應收取之審查費;一般對象(二)及簡要對象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不論規模收取之費額一樣;及許可證(文件)展延併同變更辦理時,審查費依高者計費。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klee@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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