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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及廢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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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0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經檢討執行實務與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及基於「分級管理」及「精進簡便證件申請」精神,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將現行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之管理規定併入規範,故同步廢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相關條文詳細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與核可文件之申辦程序與差異化應備文件,俾運作人在本辦法即可查知辦理申請、變更或展延的有關規定。且變更原「一物質一證件」之核證方式為「一證件多物質」,免除業者需重複提交運作人與運作場所基本資料、證件期間未統一等問題,可實質減少運作人申辦證件的行政負擔及簡便地方環保機關的重複審核作業。

環保署強調,為強化運作人安全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責任,配合毒管法相關規定,修正運作人具重大違規事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運作人提出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相關申請案,得駁回、不予核准或撤證、廢證等之權限。且基於資訊公開原則,新增規定運作人應將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等資料,在隱匿個人資料或經核准工商機密保密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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