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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環評判決撤銷 環保署強調一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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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7-02-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由國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所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有條件通過,並於95年7月31日公告審查結論。惟後來有當地居民不服審查結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天法院宣判,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強調環評審查作業一切依法辦理,將研議後續如何處理。

環保署強調,后里基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作業完全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由於尚未看到判決書,不清楚法院裁定撤銷之理由,俟收到後會儘速研議處理。

環保署表示,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是上屆環評委員會審查,經過五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再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作成有條件通過的審查結論。原告主要主張本案未作成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審查結論,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及行政程序法規定情事,因此提起撤銷行政處分之訴。環保署表示,本案開發單位為中科籌備處,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並進行各項環境調查、預測及分析,經環評委員審慎審查,就污染量對環境涵容能力或國民健康影響,嚴格要求將空氣污染之揮發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一年由原提950噸降至750噸,且不增加台中縣總量,並要求放流水水質之懸浮微粒及生化需氧量降低至10㎎/L以下(一般放流水水質之懸浮微粒及生化需氧量僅要求30㎎/L以下)。多數委員認為在此嚴格要求下,不會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或有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因此經表決,多數委員贊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款規定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故本案實已有對環境涵容能力或國民健康影響加以審查而認為可有條件通過,並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情事,不必再進入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此外環評委員為督促開發單位落實資訊公開及對環境友善之誠意,在審查結論中亦有相關要求,開發單位必須切實執行,並納入追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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