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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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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6-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今(12)日修正發布「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為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修正排放標準之授權依據條次;另考量排放標準第5條將於108年9月1日施行之柴油車排放標準(即通稱之6期標準),大型柴油車輛須加裝高效能之污染防制設備,致車價將較現行5期車增加,影響民眾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之意願,爰延長既有5期大型柴油車生產、製造及進口期限2年,協助民眾加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

本次修訂重點是修正排放標準第5條備註9內容,針對108年8月31日以前,取得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函之既有引擎,所打造之車型得生產、製造或進口至110年8月31日。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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