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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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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1-07-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有效擴充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達到資源彈性運用,環保署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簡化餘裕處理申請程序。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已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且未超過原許可廢棄物種類者,得申請簡易許可文件,以及該許可應檢具之文件及許可證登載事項,簡化餘裕處理申請程序;新增試運轉天數、展延申請及廢止已核准試運轉計畫之處分規定;新增事業申請餘裕處理容量不得大於設置處理容量之百分之五十規定;簡化事業餘裕許可流程,新增除基本資料變更外之變更內容,得依變更程序辦理,無須重新提出許可申請;原修正許可期限屆滿應重新申請程序,改為展延申請。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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