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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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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2-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9年2月6日公告「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規範於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若有連續2日以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時,將針對7項可能導致大量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強化管制,以減緩空氣品質不良情形。

環保署表示,根據歷年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顯示,細懸浮微粒(PM2.5)為我國近年空氣品質指標(AQI)不良之主因之一,而懸浮微粒來源除粒狀污染物外,揮發性有機物亦為其前驅物,為能於空氣品質惡化預警前,即採取預防措施,遂以本公告方式,針對道路兩旁及公園使用吹葉機、瀝青混凝土拌合、道路刨鋪、建築(房屋)拆除、港區非密閉式裝卸水泥原料、營建工程露天噴漆(噴砂)、鍋爐清除及石化業有機液體儲槽清洗等行為予以管制。

本公告環保署將會依據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s://taqm.epa.gov.tw/taqm/tw/AqiForecast.aspx)每日上午1030分針對未來3日空氣品質預報資料,倘經研判達前述管制條件時,將於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https://air.epa.gov.tw/)發布預警資訊,並請各直轄市、縣(市)環保局於當日結束前,於各官網(如附件)上發布預警通知轄區內涉及7項空氣污染行為之受管制對象,請於管制期間務必配合停止作業,倘經通知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工商廠場,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空氣品質已降至前述管制以下,亦將循前述預警通知方式發布解除預警通知,以利受管制對象了解何時可恢復作業。

有關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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