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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露天燃燒稻草 環署仍加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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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露天燃燒稻草管制出現大轉彎,環保署特予提出澄清,露天燃燒稻草仍屬禁止的空氣污染行為,違反者可處五千元至十萬元的罰鍰。

環保署表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公告取得當地消防機關核發的「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環保機關審查通過從事燃燒者,始得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由於過去曾發生民眾依消防法取得燃燒許可,但卻被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造成民眾無所適從,環保署乃依法公告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進行消防法核可之燃燒行為。

在限制條件方面,燃燒地區位於需特別保護之一級防制區、學校、醫院、養護機構及高速公路周圍三百公尺範圍,為不得申請核可;燃燒物質僅限於植物及病蟲蟲體,其他廢棄物一律不准燃燒;空氣品質預報等級為不良、非常不良及有害的地區或時段,或者氣象條件有不利於污染物擴散之虞,當地主管機關將暫緩核發許可,以確保稻草燃燒不影響空氣品質。因此,從事特定限制條件下之稻草燃燒行為,始可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而進行燃燒,並非全面開放稻草露天燃燒。非法露天燃燒今後仍會加強稽查,以維護空氣品質。

  環保署強調,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環保機關核可從事燃燒者,應派人現場全程監督,且在環保機關的控管下進行,以有效避免對空氣品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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