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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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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為加強對廢電線電纜(非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電鍍金屬塑膠廢棄物(含光碟片)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於96年7月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本次修正主要參考國際間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管制精神及廢電線電纜(非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電鍍金屬塑膠廢棄物(含光碟片)其於資源回收過程對於人體與環境的危害性,重新調整現行「混合五金廢料之管制項目」中之不同清理階段的列管認定方式。

該署表示,於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當時修正附表二之混合五金廢料管制項目,除保留部分列管之十一項,刪除部分於清理過程中簡易可拆解回收或不易對環境造成污染之項目,使其回歸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方式管制。但國內再次出現以非法處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故重新調整列管認定方式,以健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之規定。於本(96)年年初即著手修訂,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正。本標準修正草案,附表一有五項文字修正,附表二增訂二項管制項目,修正條文已詳載於該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也呼籲,民眾與清除、處理業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以落實妥善管理廢棄物,避免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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