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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增訂停車怠速熄火條文,環保署積極推動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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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04-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立法院院會於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江義雄委員等28人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的提案,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環保署將邀集縣市環保局討論執行細節,研訂相關辦法,預計於年底實施,以減少車輛廢氣排放,提升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無停車怠速應熄火之相關規定,但為節省能源消耗及減少車輛排放污染,該署已函請縣(市)環保局,要求公務車輛率先實施停車熄火措施,並推動風景區及公私立停車場配合於適當地點設置宣導標誌。而目前台南市已訂定自治條例規範,台中市及新竹市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公告「機動車輛惰轉3分鐘未熄火為空氣污染行為」,惟依該法第六十條規定,其違規之最低罰鍰高達5,000元,執行不易。

對於4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江義雄委員等28人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的提案,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環保署表示樂見其成,將邀集各縣市環保局就台南市、台中市及新竹市等縣市的實際執行經驗,共同研商,針對應規範之車輛種類、實施場所或地點、停車怠速時間等進行討論,研訂相關辦法,預計於年底實施,以減少車輛廢氣排放,提升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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