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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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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5-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今(13)日預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草案,將優先納管鋼鐵、水泥、電力及石化業等有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之虞的主要固定污染源,要求其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業人員,以落實執行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之減量管制工作,保護民眾健康。

本草案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34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針對鋼鐵業(鋼鐵冶煉業)、水泥業(水泥製造業)、電力業(鍋爐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汽產生程序及熱煤加熱程序)及石化業(石油煉製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石油化工製造業、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等,增訂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規定,並整併前於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前公告),擬具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條件,促使工廠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及健康風險評估之專業人員,以協助推動相關工作。預計全國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約300人,對於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場所,將給予2年緩衝期進行人員招募及訓練,至110年8月1日生效。其餘前公告內容已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公告條件未改變,則於法規公告日即生效。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於即日起詳載於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lta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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